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