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