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