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