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