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第十三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