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