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举办或者参加人才峰会、行业峰会、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技术研讨等人才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