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构建完善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