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水养殖、水稻种植、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培养开发农村基层管理人才、农民企业家、种植养殖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