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