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整合潮汕菜特色品牌全链条数字资源,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数字资源目录,实现潮汕菜特色品牌数据的统一归集,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潮汕菜特色品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潮汕菜特色品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推进中央厨房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产品质量追溯协作机制,及时发布市场流通领域的潮汕菜特色品牌产品质量信息,鼓励有资质的单位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