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区域,允许土葬。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及调整,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报审后,公布实施。城市化水平较高,具备殡葬基本服务设施的城镇和集镇区域,可以划定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划定,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