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土葬区的城镇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应当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可以葬入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者在禁葬区外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