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