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奖励或者惩戒信息,应当按照信用管理的规定,纳入单位或者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