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或者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的日常保护管理,维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障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