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需要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规定。审计报告应当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