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修缮:

(一)电梯严重故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的;

(四)较大面积建筑幕墙、外墙墙面以及建筑附属构件脱落或者有脱落危险的;

(五)排水、排污设施爆裂或者严重堵塞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提出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物业服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业主组织核实;未成立业主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

紧急维修工程项目由申请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当提出紧急维修工程项目和工程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将工程完成情况报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