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以及成员能否任职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