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以及成员能否任职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