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费。交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