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费。交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