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