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