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事机构应当定期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