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或者修改后安全生产标准发生变化;(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五)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