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相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依照规定向相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