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生产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在地下空间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学校、幼儿园、商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宾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单位或者场所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