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