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漳泽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和鸟类的生物学特点,采取湖泊水生植物种植、岸带植被种群结构优化、水生植物增殖放流以及水鸟栖息地营建等措施,恢复漳泽湖生物生境,增加物种多样性,促进种群群落稳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