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环漳泽湖的排污口和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工业企业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湖泊内源污染进行全面治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漳泽湖保护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