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古堆泉水资源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煤、开矿、开山采石;

(二)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五)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确需经过或者进入古堆泉水资源重点保护区范围的,适用《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