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新绛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古堆泉水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