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