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