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六)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九)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自行车载入载人电梯;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十二)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