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依法享受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

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

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秩序和安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向专业机构报告;

(七)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及时公开物业服务信息;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