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