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将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