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事项、服务费用标准;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公共收益等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