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召开。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