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省教育计划和自治州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大力培养各民族人才。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应当与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紧密配合,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自治州建设需要和国家定向生有关政策,可以对自治州的艰苦地区和行业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就业。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招生,应当保证朝鲜族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招生比例,确保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的入学机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