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居民生活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