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