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实行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