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二)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符合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要求;
(三)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不得合用储水设施;
(四)储水设施应当密封,防鼠、防尘、防渗漏、耐腐蚀;
(五)涉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标准和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管材、配件、设备以及其他非环保储水设施;
(六)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边应当设置入侵报警、远程监控等必要的安防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