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