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污,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排污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