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汉江流域涉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区域编制专项防治方案。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勘探、采矿、选矿、冶炼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和措施,并进行水质监测,防止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