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污染环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建设项目中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工业集聚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排污纳管全覆盖,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