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生物等措施,加强对汉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