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生物等措施,加强对汉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