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和河湖岸线的监督管理。利用江河湖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河湖岸线管控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