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村镇和城市未进行改造的老旧居民住宅区域未配建体育健身器材或者已配备体育健身器材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自行配建或者更换。不具备配建或者更换能力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备条件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配备体育健身器材。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